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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江蘇省企業職代會與工代會結合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7-27
通工辦〔2018〕97號
各縣(市)區、產業(系統)、集團公司工會,市總各直屬基層工會:
現將《江蘇省企業職代會與工代會結合召開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向市總工會基層工作部反映。
附:江蘇省企業職代會與工代會結合召開暫行辦法
南通市總工會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江蘇省企業職代會與工代會結合召開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健全人民當家作主體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要求,將企業民主和工會民主建設成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依據《勞動法》《工會法》《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工會章程》,結合江蘇實際,現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工代會)結合召開的有關事項,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職代會是加強和完善企業管理的民主制度。企業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應當依法向職代會報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應當依法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職代會通過的決議,對企業、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工代會是加強和完善企業工會建設的民主制度。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由工代會討論決定。工代會通過的決議,對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會)和工會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工會承擔職代會工作機構職責,負責籌備職代會,組織召開職代會預備會議。
工會督促企業行政將屬于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提交職代會審議或者通過,監督檢查職代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五條工代會是企業工會的權力機關,工會是工代會的常設機構,向工代會負責。
工會籌備和組織召開工代會,向工代會報告工作,將涉及會員利益重要事項提交工代會討論決定,執行工代會決議。
第六條職代會應當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職代會代表或者工會、企業行政提議,可以臨時召開職代會。
第七條工代會應當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工代會。
第八條定期和臨時召開的職代會與工代會,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程序、落實相應職權,分別作出決議。
第九條職代會與工代會可以結合召開,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1)職代會代表和工代會代表中,80%以上具有雙重代表身份;
(2)參加職代會與工代會的人數均能夠達到應參加會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條審議企業轉改制方案和審議通過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工會換屆,職代會與工代會應當分別召開。
第十一條實行職代會與工代會結合召開的,可以采取集中開會與分段開會的方式進行。會標格式為:**單位*屆*次職工(代表)大會暨*屆*次會員(代表)大會。
職代會與工代會開幕式、閉幕式,以及報告工作情況等內容,可以作為共同議題,采取集中開會方式。
審議、表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和涉及會員利益重要事項以及討論、決定工會工作重大問題,應當作為各自議題,采取分段召開會議方式,分別依法行使職權和作出決議,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二條經職代會預備會議決定,分段召開職代會時,未擔任職代會代表的工代會代表,可以列席職代會。
經工會決定或請邀請,分段召開工代會時,工會會員的職代會代表可以列席工代會;非工會會員的職代會代表可以旁聽工代會。
第十三條召開職代會、工代會前,工會應當向上一級工會報告。
上級工會可派員參會,指導企業規范召開職代會和工代會。
第十四條工會應當將職代會與工代會決議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職代會與工代會結合召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由江蘇省總工會基層工作部負責解釋。
南通市總工會辦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