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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發布時間:2025-02-25
(2024年4月26日 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八屆女職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工會女職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在同級工會委員會領導下和上一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指導下的女職工組織,根據女職工的特點和意愿開展工作。
第三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工會發展道路。推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履行維權服務基本職責,大力推進服務化、體系化、品牌化、創新化、數智化建設,不斷提高工會女職工組織引領力、組織力、服務力,團結動員廣大女職工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而奮斗。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四條 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堅持不懈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凝心鑄魂,開展理想信念教育,團結引導廣大女職工聽黨話、跟黨走。教育女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技能素質,做偉大事業的建設者、文明風尚的倡導者、敢于追夢的奮斗者。
第五條 推動女職工提升素質建功立業。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貫徹新發展理念,把握中國工人運動和工會工作的主題和方向,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積極參與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動員和組織廣大女職工在推動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建功立業。
第六條 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特殊權益。依法維護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同一切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作斗爭。參與有關保護女職工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監督、協助有關部門貫徹實施。代表和組織女職工依法依規參加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指導和幫助女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參與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等專項集體合同工作,并參與監督執行。參與涉及女職工特殊權益的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及時反映侵害女職工權益問題,督促和參與侵權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做好女職工關愛服務。開展困難女職工幫扶救助、職工婚戀服務和職工子女關愛等工作。落實國家生育政策,協同做好職工子女托育托管服務。加強女職工心理關懷。
第八條 開展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充分發揮女職工在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倡導和支持男女共同履行家庭責任,弘揚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九條 推動營造有利于女職工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積極爭取黨政支持,會同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女職工工作。在研究決定涉及女職工權益問題時,積極提出意見建議。發現、培養、宣傳和推薦先進女職工集體和個人。
第十條 與國際組織開展交流活動。講好中國工會故事、中國女職工故事和中國巾幗勞模工匠故事,為促進婦女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等基層工會委員會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實行垂直領導的產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經機構編制部門同意,設立辦公室(女職工部)或明確女職工工作責任部門,負責女職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鄉鎮(街道),村(社區),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等,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公室或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女職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產生,也可召開女職工大會或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和縣以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若干人。注重提高女勞動模范、一線女職工和基層工會女職工工作者在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中的比例,委員中應有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代表。
第十四條 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在任期內,由于委員的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時,由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替補、增補人選,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替補、增補,并報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
第十五條 縣和縣以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六條 在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七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縣和縣以上婦聯的團體會員,通過縣和縣以上地方工會接受婦聯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干部
第十八條 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擔任,也可經民主協商,按照相應條件配備,享受同級工會副主席待遇。女職工委員會主任應提名為同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第十九條 女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應配備專職女職工工作干部。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按照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落實新時代好干部標準,加強工會女職工工作干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加強對女職工工作干部的教育培養和關心關愛,提高女職工工作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工會女職工工作干部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熟悉工會業務,熱愛女職工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要廣泛聽取女職工意見,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后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有關制度。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常務委員會和委員會會議,也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建立完善委員工作機制,發揮委員在建言獻策、專題調研、參加活動、聯系基層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六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加強對基層的聯系、指導和服務,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層,注重向基層傾斜力量和資源,增強基層女職工組織的活力,為廣大女職工服務。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組織要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開展工作與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所需經費應列入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預算。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